邯郸股票配资 新公司法下国有企业相关问题: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
发布日期:2025-06-28 21:08 点击次数:172

情景:某国有独资企业A拟转让其全资子公司B的30%的股权与C公司 设:①A的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 ②A零实缴 问:①未实缴股权是否可以转让 ②未实缴股权评估、进场等程序 ③未实缴股权转让责任承担★ ④风险防范★说明:该情景为情景简化模型,重点分析新《公司法》体系下国有企业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涉及交易流程等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其他相关问题,建议关注本公众号,持续进行交流分享。一、未实缴股权是否可以转让?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该股权转让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等无效情形。则该交易有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及 新《公司法》第88条约定了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下的出资责任。国资委23年9月关于《 转让未实缴部分产权是否审计评估、进场?未实缴部分如何依据评估值确定底价?》问题答复(该答复见下文)也进行了说明 。因此,除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等特别规定外,未实缴的股权可以转让。二、未实缴股权评估、进场等程序见23年9月国资委关于《转让未实缴部分产权是否审计评估、进场?未实缴部分如何依据评估值确定底价?》回复如下:问:1.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股东认缴出资只有部分到位,如不再继续认缴,拟将未实缴部分出资对应的产权进行转让,是否需要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部分产权是否需要进行审计评估、履行公开转让程序?2.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邯郸股票配资,国有股东实缴出资为零邯郸股票配资,该部分产权转让是否需要评估?3. 资产评估结果是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如公开转让未实缴到位出资对应的产权,这部分产权如何依据评估值确定转让底价?答:1. 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转让所持企业股权,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批准、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2. 企业应当在公司发起协议中对各股东的出资义务做出明确约定,股东应当严格履行。国有股东尚未完全实缴注册资本而需要转让股权时,应将权利受限情况予以披露,并对受让方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提出要求。三、未实缴股权转让责任承担 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8《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作出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对于该责任的承担产生巨大的争议。新《公司法》在吸收《公司法解释三》第18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转让未届满出资期限股权,应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需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回到设置情景中,若是A公司的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后,A公司将对应股权转让于C,则A与C则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若是A公司的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A公司将对应股权转让于C,则首先由C公司承担出资义务,A公司对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四、风险防范建议由上述的分析可知,作为未全部实缴完毕的国有企业A来说,股权转让程序完成,并非一劳永逸。受让人可能因经营情况不佳或者诚信履约等问题导致未在限期内出资,从而给国有企业A产生诉累,进而可能造成因额外支出产生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做好风险防范至关重要,建议: (一)关注受让股东情况。新《公司法》明确该责任配置,意在倒闭转让的股东审慎选择受让方,进而督促股东诚实履行出资义务。作为国有企业更应加强对于受让方的出资能力的背景审查,尤其出资期限内的受让股东现金流情况。 (二)完善转让合同条款。上述责任承担的条款属于法定条款,无法通过受转双方约定予以排除,也被称为“转得走的股权,转不走的出资责任”。因此在设置相应的转让条件时,应就该部分预设更多场景,以此作出更加细致的约定。如约定受让方未按规定出资的违约责任或补充追偿条款,或可进一步设定相应的担保。(三)及时补充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也相应的出台(均于24年7月1日实施),有限期的认缴制时代将开启。对于新设立和已设立的国有企业,可采用降低注册资本、减资等方式,降低注册资本’虚胖’风险。尤其对于新设立的国有企业,在降低注册资本的基础上,募集的资金还应及时的实缴全部或者部分的注册资本(及时验资),而非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以规避“资产充实,资本不足”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后果。Tips:除涉及国有企业交易流程的内容外,本文同样适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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